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2015年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一等奖
新形势下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控
作者:王强  发布时间:2016-03-14 14:45:21 打印 字号: | |

摘 要:近年来,企业家及企业犯罪呈高发态势,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围绕企业家及企业犯罪的特点、诱因与防范对策进行探讨,使企业所面临的未然的法律风险率降到最低,以保证企业良好的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企业家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风险是一个困扰着人们实现自己意愿的问题,无论是否理解风险的概念,人们决策时都不得不考虑它的存在。而企业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收益的取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在我国,最早提出企业法律风险这一概念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刚第一次从政策法规上提出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防控。2012年至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已连续三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家数量呈递增态势,而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10年 。因此,依法防控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刑事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企业家及企业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风险指的是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企业风险就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企业家的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主要为经营管理自己企业的企业所有者和受雇于企业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又称作职业经理人,如国有企业负责人、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所聘请的企业负责人等。而刑事则指刑事犯罪、刑事责任或刑事诉讼。故企业家及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未来因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或卷入刑事诉讼而遭受的失败或负面影响 。

     (二)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随着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不断推进,逐步向风险社会、契约社会等转型。在企业家及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是容易发生又经常被忽视的冲击力和破坏性极大的风险 。而因企业经营者被绳之于法,致使企业陷入混乱,最终消失在市场竞争案例也多如牛毛。同时,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增加企业依法经营能力,提高自身发展水平的重要保证。

     (三)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

      1、责任双重性。这一特征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首先具有责任性,“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 而这种刑事责任还具有双重性,即单位和自然人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双重性,单位和个人都面临着处罚的危险。

      2、易发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和企业家决策的全过程,从设立、运营直至破产倒闭的各个环节。从外部看,也时刻面临着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家及企业本身进行的犯罪。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决策机制存在风险,而企业外部环境也存在刑事风险,这种内外隐藏刑事法律风险的潜在性,促使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易发性的产生。

      3、灾难性。以“三鹿奶粉案”为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三鹿奶粉事件暴发后,2009年2月12日三鹿集团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千余万元。

      二、企业家犯罪之原因剖析

     (一)多重的文化诱因

      中国社会的商业经济和商业文化对企业家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之相对应的是官本位的价值取向,商业活动都是在“大政府”的格局下仰人鼻息,唯权力指向是瞻。这种文化延伸到企业家犯罪中,不仅是犯罪选择中的核心价值取向,也成为官商勾结共同犯罪的黏合剂。中国的特殊文化传统也使人无法用抽象、正式的理性思维来处理人际关系。

     (二)外部环境的不健全以及企业家本身法律意识不高也是企业家犯罪的诱因

       我国经济尚处于转型期,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均不完善,在利益诱惑大于风险的前提下,一些企业家及企业铤而走险,为谋取不法利益而犯罪。首先,追逐利润、利益是企业家犯罪的主观动机所在,当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摆在企业特别是企业家面前时,企业家就丧失了道德底线;其次,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特别是刑法意识的淡漠也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原因;第三,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不公正、国企和民企迥然有别的社会地位、融资机会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外部诱因。

     (三)政企不分、政商关系不平衡

      政府公权力过大,握有强大的权力和充足的资源,为腐败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而市场和企业、企业家力量弱小,不得不依附、屈从于政府和公权力,而依附于公权力又往往确实能捞到好处,于是,暴露了制度或体制的弊端,从而导致腐败,要防范企业家及企业犯罪,就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遏制企业运行中的潜规则和暗箱操作。在制度层面,政企不分,虽然大多国有企业都已进行改组转制和转轨,但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未跟上。在企业管理层面,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内控机制层面,监督制约不足,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三、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

       对此须从文化、制度、法律等层面着手。一是要强化企业家的职业信念,激活企业家内在的“诚实信用”和社会责任感,完善制度环境,制约权力,让企业家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要逐步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家及企业要在规范中经营,避免法律风险;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加强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优势,从企业内部进行监督。

      三是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应当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

      四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的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有效地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要求,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研究可以执行的,再由法律顾问依法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预防、减少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对于重大开支还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严格的审计,杜绝违法开支现象。

      总之,健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要结合企业行业的性质、特征,抓住企业风险范围,深入了解风险的内外因素,从而完成企业内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外部风险预防的任务,使企业所面临的未然的法律风险率降到最低,以保证企业良好的运行和发展。

(作者简介:王强,辽河人民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