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河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办结首起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函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为申请诉前保全而又无法提供实物财产作担保的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月26日,申请人河南新乡某公司向辽河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辽河油田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或者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我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准予保险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并成功进行诉前保全。
司法实践中,以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通常需要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但当事人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放弃财产保全,导致生效判决执行难。现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通过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既拓宽了提供财产担保的渠道,又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在有效破解当事人保全担保难题和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同时法院也不需要再去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