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辽7401刑更1号
罪犯宋财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605100813,汉族,居住地: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年丰雅筑小区6-1-1102号,因盗窃罪经辽河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宋财明上诉,于2017年1月18日被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74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患尿毒症等疾病,宋财明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宋财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已执行至2017年1月18日,剩余刑期1年4个月28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