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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飞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公示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18-02-24 13:41:43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飞,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无业。1997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王飞于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以(2017)辽74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年2月22日判决生效,王飞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拟对罪犯王飞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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