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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18-06-11 15:16:48 打印 字号: | |

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辽7401刑更1号

       

      罪犯王飞,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511272115,汉族,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稻香园小区27-3-102号(同户籍登记地址),因盗窃罪经辽河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胃癌手术后肠瘘、肠梗阻,王飞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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