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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的惩戒措施
作者:执行局 韩雪  发布时间:2018-10-10 11:23:26 打印 字号: | |
  辽河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辽河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此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管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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