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联着法院的公正形象。辽河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
张某申请执行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法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因执行标的数额较大,且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不能提前为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法院只能划拨工资收才能为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最近,被执行人因患病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而其除了工资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两被执行人的女儿找到承办法官,请求先行垫付两被执行人部分生活费。在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了情况,在得到领导批示后,特事特办,迅速到银行扣划了部分存款并及时交给了被执行人。解封、扣划、冻结、审批支付案款,繁琐的过程仅用了半天时间。看到当事人拿到急需看病的钱后激动的情形,执行法官心里也有了如释重负般的轻松。
强制执行是法律强制性的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在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同时更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