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些执行案件并非如表面上看似千篇一律,今天,我们来说说这执行案件大军中备受公众瞩目的部分---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执行不能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及时履行。
案例一: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154500元,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某于2017年4月向辽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辽河法院执行人员依法经多种方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向被执行人李某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辽河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李某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周某某的标的额。
本案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黑名单,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的标的额,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事实上,当事人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也就是交易双方。
案例二: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停驶在公路南侧路边的重型半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及乘车人孙某、赵某、李某某受伤。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辽河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经审理,辽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王某赔偿孙某的妻子及儿子、赵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679.35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王某已经开始服刑。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事故前,王某和妻子靠打工微薄的收入供一个女儿上大学,一个儿子上高中,其一家一直住在王某父母家中。事故发生后王某治疗发生的费用也是借来的,现在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执行陷入僵局。辽河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这类案件,法院依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定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执行到位,申请人就会认为这就是“执行难”,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没有当执行法官穷尽手段查找财产,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阻碍法院执行其他案件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公民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所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便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