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被拘留,履行义务获释放
作者:执行局 邓丽 发布时间:2018-10-25 14: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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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4月16日在兴隆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被执行人王某以有很多书籍无处存放为由,向申请人张某借用其在设计院的房屋。2017年10月7日,双方因腾房发生纠纷,被告拒不腾出房屋,诉至法院。2018年5月14日,辽河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在判决生效30日内腾清房屋,并将房屋交付至张某。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辽河人民法院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辽74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7 月30日,辽河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王某司法拘留15日。执行法官到拘留所提审王某时,王某向法官承认错误,并表示想出去腾房的决心。因王某在此地没有亲属,执行法官在征求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王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让其办理腾房事宜,如7天内不能履行完毕,将对其再次实行拘留。王某解除司法拘留后,在3天内完成了腾房,并将钥匙交到了法院。执行法官跟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所腾房间作交接,申请执行人在确认房间没有被损坏后签收了钥匙,此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