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辽宁案款管理系统”的有效运用,确保案、款、人精准对应,现结合我院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执行款的进出款项原则上均应当通过执行案款系统的“虚拟账号”进行线上操作。
因“总对总”线上划扣、历史案款发放、集团案件案款分发多人等特殊情况需线下操作的,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根据省高院“一案一人一账号”的要求,系统已设定立案时“虚拟账号”同步生成,但执行过程中追加的被执行人“虚拟账号”的生成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在系统中手动操作生成。
第三条 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系统中打印《交费通知书》交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交费通知书内容有错误时,承办人可手动修改《交费通知书》内容,确保通知书信息时准确无误。
第四条 被执行人收到《交费通知书》后,应将应交款项汇入虚拟账号。
第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收款凭证并明确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等信息,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留存卷宗。如当事人暂时无账号可提供,承办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到银行自行办理开卡手续。
第六条 当事人提供账号应为当事人本人账号,账号必须为结算账号,贷记卡、存单、储蓄存折账号不可用。
第七条 款项的发放由承办人在案款系统中发起,提交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转财务人员审核发放,承办人在系统中提交审批、审核的同时应向审批人、审核人出示案款发放的有关书面材料以供审核。
第八条 承办人线下扣划的执行款应直接扣划至对应案件的“虚拟账户”中;拍卖成交的余款应缴入相关案件的“虚拟账户”中。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每天对到账后的款项及时进行信息核对、到账确认,承办人在款项进账后应及时到财务开票,并尽快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对于执行款进账时未进入对应案件“虚拟账户”的款项,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系统中操作认领不明款项,由财务人员核对后在系统中审批认领款项,认领至“虚拟账户”后方可操作发放执行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河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