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组成
主任:张玉萍;
成员:潘小冬、侯旭、卢挺、常芷欣、檀香一。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及车载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三)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执行听证;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四)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五)负责排查执行案件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六)负责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七)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八)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九)负责信访接待;
(十)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八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行单兵设备和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九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十条 执行局长通过不定期浏览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或通过随机抽查卷宗、联系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执行进行管理。发现执行情况异常的,应及时将异常情况制作表格发放给各承办人并要求承办人进行限期回馈,限期不能整改完毕并回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由承办人填写原因附卷。
第十一条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有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承办人有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辽河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