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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过滤调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作者:赵建峰  发布时间:2018-12-13 14:37:07 打印 字号: | |

【概述】 案多人少是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派出法庭甚至只有一名入额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既要负责立案接待、收取诉讼费、安排庭审,又要负责起草一些简单的法律文书。法官既要每年负责审理300-400件民商事案件,还要管理整个法庭的日常业务,工作任务异常繁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司法现状和实践出发,探索“三步过滤调解”制度的构建,并分析其内容和特点以及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

    一、“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创立背景

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有的法院受案数量增幅甚至达到了30%以上。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全国各地法院都先后进行了法官员额制改革,一部分人由于未入额,离开了审判团队,法官队伍数量进一步精简,目前各地法院普遍现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入额法官年平均承办案件都在200件以上。为了最大程度地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并且减少诉累,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探索和总结出“三步过滤调解法”,调解处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效地缓解了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缓和亲属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步过滤调解”的概念、内容

      所谓“三步过滤调解”就是指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三个不同机关和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教育,促使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

     (一)“三步过滤调解”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你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上述两部法律是“三步过滤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也是法律依据。有此依据,当事人就不会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方式产生不必要的怀疑(认为法官故意推脱不办理案件),从而为民事案件的调解解决打好思想基础。

(二)“三步过滤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过滤,人民法院将立案前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交由当事人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委托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组织法》的程序规定进行调解。通过第一步过滤,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纠纷、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噪音污染侵权纠纷等等。

第二步过滤,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仍未解决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等案件,人民法院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和妇联组织进行调解,在此调解过程中,将单位书记委托为调解主持人,由于书记作为政治思想过硬的单位领导,对做群众思想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样可以加大调解力度。很多当事人考虑到领导的威望和自己的荣誉、前途问题,最终选择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到人民法院进行撤诉或者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和妇联组织调解,又解决了近60%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继承纠纷和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步过滤,对于通过第二步过滤仍未解决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继承纠纷案件和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组成以庭长为首的调解团队,进行法律层面的专业调解,主要解决财产分割方法、子女抚养费数额、财产继承比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等法律技术问题。在第三步过滤调解时,人民法院的经验型、学者型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甚至书记员都参与给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辩法析理,使当事人感觉到唯有调解,才能高效彻底地化解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诚实可信的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三步过滤调解,几乎调解了30%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抚养费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等案件。通过三步过滤仍无法调解成功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及时进行判决,一般判决书作出后,大多数当事人都选择了服判息诉。

三、“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取得的成效

通过实践证明,“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可以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大量民商事案件,并且不会产生诉累和信访现象。根据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法庭对自身受理的民事案件统计,2017年全庭受理民商事案件307件,通过“三步过滤调解”制度解决的民事案件达到295件,最终判决只有12件,调解率达到96.10%,判决率只有3.9%,服判息诉率达到99%。在未运用“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处理案件的2016年,全年共受理案件365件,调解结案124件,调解率33.40%,判决案件241件,判决率66.1%,上诉65件,改判5件,服判息诉率只有73%。通过2016年和2017年数据对比就可以看出,“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将案件的调解率提高近63%,服判息诉率提高了16%。由此可以得知,“三步过滤调解”制度确实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运用三步过滤调解制度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件很多,比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房屋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三年,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口角,甚至进行相互谩骂,而且彼此为此都报过警。原告王某后来向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起诉。欢喜岭人民法庭在受理此案前,先将案件委托原、被告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多次耐心地思想疏导,被告李某最终同意赔偿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最终达成7000元赔偿款调解协议。该协议达成后,被告李某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履行,原告王某到辽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和解协议上效力,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法庭庭长和法官助理在立案前,将被告电话传唤过来,释明了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听完后,立即拿出7000元钱当场交付给原告王某,一起纠缠了三年多的房屋漏水纠纷得到了快速及时的解决,前后所用时间不到一周时间,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诉累。

还有一起因感情不和闹了10年离婚的当事人,因为被告年龄已满64岁,并且无子女,身体一直被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缠身,需要人照顾,虽然原告张某(男)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均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张某今年3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携带了安眠药,对法院工作人员说,如果法院再不准离婚,他就要服药自杀。这起案件影响很大,一旦处理不慎,容易产生无法预料的社会后果。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法庭再受理案件前,将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进行调解,同时邀请了原告张某退休前的单位老领导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原告张某选择了放弃离婚的方式,主动开始照顾妻子的生活。至此,一起闹了10年离婚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设立“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妇联进行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给当事人释明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不是故意转嫁矛盾,而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方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后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同意或者默认此种解决方式,人民法院再将案件委托上述组织进行调解。

(二)三步过滤调解制度中的三个机构是一个系统体,不能割裂开来开展工作。人民法院不能认为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妇联后就没有义务了,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和上述组织进行沟通,随时掌握调解动态,以便做好上述组织无法调解成功的应对措施。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上述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工作,随时、随地对他们的调解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三)运用三步过滤调解制度必须严守“公正、公平、廉洁”的法律底线,必须时刻以习近平主席系列讲话和十九大精神为依托,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高效公平地调解处理案件。在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存在个别人利用调解的权利打着法官的旗号向当事人索取贿赂,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象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为此,人民法院不得不建议街道办事处更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索贿事件。

(四)应当考虑受委托参加调解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因调解误工补偿事项。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回访时发现,由于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调解工作,导致本职工作请假,被单位克扣了相应工资。虽然后来经过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沟通,单位补发了相应工资。但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运用“三步调解过滤”调解制度解决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建立误工参加调解人的补偿制度,促进当事人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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