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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河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4 15:03:07 打印 字号: | |

一、辽河两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

被告人为辽河油田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内养买断职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的刑事自诉案件由辽河法院管辖。

二、民商事案件以民诉法为基本原则,并结合辽河两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确定辽河两级法院管辖以下民商事案件:

在辽河油田所属的生产区、生活区和管理区发生的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

被告为辽河油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商事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

油田、地方为混合被告的民商事案件,由原告在起诉时选择法院管辖;

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三、辽河公安机关和省、盘锦市行政机关委托油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辽河两级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四、辽河两级法院与盘锦市两级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附注:辽河油田区域内的公民是指辽河油田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内养买断职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原油田公检法及学校人员。辽河油田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中石油所属企业及这些企业的下属单位:油田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股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仍为辽河油田提供定向服务的辽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学校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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