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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06 13:57:59 打印 字号: | |

2020)辽7401刑更4号

罪犯骆玉龙,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6204192230,汉族,居住地:盘锦市大洼区新开镇田家村东田组 443(同户籍登记地址),因危险驾驶罪经辽河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患有心脏病、眩晕症以及右股骨骨折(多发)需要保外就医,骆玉龙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骆玉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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