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院长、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其他党组成员代行职责。
政治部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学习的主要形式是集体学习研讨,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二)个人自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第六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月度学习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河人民法院党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