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意识质量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严格落实党组管党治党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讨论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党组的重要文件,审议以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三)研究决定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培训、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有关审判和执行、司法改革、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制订修改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等工作制度;
(九)讨论需要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开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也可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第三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四条 院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成员书面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重要议题,经党组书记批准后上会。确定的议题、有关文件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党组成员。
第五条 党组成员为党组会议参加人员,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到会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根据议题需要,党组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党组形成意见、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党组形成意见,作出决定后,持少数意见的同志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组的意见、决定行不成多数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事先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传阅同意。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执行党组的决议。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认为需改变党组决定的,要及时提交党组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七条 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泄露,应当认真查清,坚决查处。
第八条 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九条 党组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党组会议记录应按序列实行年度编号,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条 党组会议有关议题收集、会议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编写等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河人民法院党组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