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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1 11:05:30 打印 字号: | |

辽河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辽7401刑更2号

 

罪犯贾齐刚,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501050636,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河畔禧区10-5-402室(户籍登记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社区28栋2单元402号),系辽河油田辽河实业有限公司会计。 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了(2021)辽74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贾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罪犯贾齐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对贾齐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贾齐刚病情诊断检查,病情诊断意见为:贾齐刚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条件。

本院征求了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贾齐刚收监执行。

经查,贾齐刚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贾齐刚不予监外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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