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辽7401刑更5号
罪犯刘起东,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105282636,汉族,小学文化,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55号(同户籍登记地址),原系辽宁省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副书记,现无业。2019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辽74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起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刘起东执行逮捕,经入所健康检查,发现患其他严重疾病或身体受到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之二款的规定,辽宁省辽河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判决生效后,辽宁省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7月19日将罪犯刘起东送辽宁省辽河看守所收监执行,辽宁省辽河看守所均以前述同样原因,决定不予收押。
罪犯刘起东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治疗。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罪犯刘起东病情诊断检查,病情情况为:一、2021年6月30日辽河新收押被监管人员健康体检表:血压226/142mmHg。既往高血压病史; 2021年7月19日辽河新收押被监管人员健康体检表:血压228/149mmHg。二、2021年8月6日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1、查体:身高171厘米,体重90千克,腹围109厘米。9时09分:P120次/分,血压右上臂260/150mmHg,左上臂240/140mmHg。9时13分:P124次/分,血压右上臂270/150mmHg。9时15分:P120次/分,血压右上臂260/150mmHg。2、辅助检查:空腹血糖7.9mmol/L,随机血糖10.4mmol/L,葡萄糖负荷2h后血糖14.79mmol/L, 糖化血红蛋白5.40%,尿微量白蛋白670.7mg/L,尿肌酐9755.00 umol/L,尿微量白蛋白/肌酐,607.79 mg/g。总胆固醇6.28mmol/L,HDL-C 0.84 mmol/L, LDL-C 4.49 mmol/L。同型半胱氨酸12.7umol/L。心脏彩超:左室舒张功能减低。颈部血管彩超:双侧颈动脉硬化。综上,刘起东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存在多项血管危险因素,合并靶器官受损。
病情诊断意见为:刘起东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
刘起东的朋友孙国昌担任刘起东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孙国昌系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党总支书记,居住在八荒地村,有固定收入。灯塔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刘起东基本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征求了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起东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起东患有严重疾病,经病情诊断检查,刘起东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4)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起东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