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1)辽7401刑更3号
罪犯王治文,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501010021X,汉族,大专文化,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欧式小区税务楼1单元201室(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58-3号3-4-1室),系辽宁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退休工人。2006年6月22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辽74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治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对王治文执行逮捕,辽宁省辽河看守所以王治文在入所健康检查中发现患其他严重疾病或身体受到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罪犯王治文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虽然罪犯王治文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4)条之规定,但是王治文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同时检察机关也建议对其不予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经评估建议对其不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对王治文暂予监外执行具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治文收监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