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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辽河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十一个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02 10:14:26 打印 字号: | |

辽河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十一个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深入扎实开展,结合辽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9月30日,辽河人民法院印发《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01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

查摆纠正贯彻落中央重要指示不坚决,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主义、本位主义问题依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定政策、举措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制度,督促落实不力,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02 整治机关作风顽疾

整治内容:

查摆整治法院队伍司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作风不严谨、不扎实,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服务群众意识不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消极应对、解决不力,工作拖沓,主动性、积极性差,工作节奏时松时紧,长期困扰派出法庭突出问题等突出问题。

03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愿、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行为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

(4)对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6)干警在“三个规定”记录平台填报时,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者凑数填报。

04 影响审判执行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行为。

(5)虚假诉讼问题。

05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假暂案件过程中,接受请托甚至受贿、索贿。

(3)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5)社会普遍关注的“纸面服刑”等突出问题。

(6)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7)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造成瑕疵案件、问题案件。

06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5)法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07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2)法院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的借贷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08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回避制度,从法院离任后,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接受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09 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意识不强。

(2)对办理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不到位。

(3)平等保护原则贯彻不力。

(4)对涉企案件机械司法、就案办案。

(5)司法服务不精准不精细。

(6)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不力。

(7)未建立或实体运行营商环境办理投诉机制。

10 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接待来访群众时,言语、行为不规范,存在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登记、不办理、不反馈,“拖、等、靠、躲”等问题。

(2)对院长接访下访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照“三个一”要求开展接访下访工作,对一些重点案件和重点信访事项确有必要安排院长接待的不能及时安排接待。

(3)忽视判后答疑工作,办案时“一判了之”,或者任性办案、枉法裁判,没有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乃至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情况的发生。

(4)对群众反映问题办理成效正面宣传力度不够。

(5)接待信访群众、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11 条线系统性、普遍性顽瘴痼疾

整治内容:

深化对第一批顽瘴痼疾整治“回头看”,梳理分析第一批顽瘴痼疾整治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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