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辽7401刑更1号
罪犯赵文多,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603031714,满族,高中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园丁新村2-10-5-101室(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东区社区楼1-2-202号),无业。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辽74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文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以经入所健康检查,发现赵文多患其他严重疾病或身体受到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之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收押。罪犯赵文多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治疗。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罪犯赵文多病情诊断检查,2021年7月22日病情情况为:一、 既往病历材料:2021年4月6日辽河新收押被监管人员健康体检表:血压150/89mmHg。肺CT:右肺上叶微小结节。二、2 021年7月19日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1、 体格检查:身高173厘米,体重71千克,腹围95厘米。9时21分:P114次/分,血压左上臂168/110mmHg,右上臂170/100mmHg。9时25分:P108次/分,血压左上臂158/110mmHg,右上臂160/112mmHg。9时27分:P120次/分,血压左上臂165/110mmHg,右上臂165/110mmHg。2、辅助检查:空腹血糖7.6mmol/L,随机血糖8.3mmol/L,葡萄糖负荷2h后血糖5.48mmol/L,糖化血红蛋白5.00%。尿微量白蛋白19.0mg/L,尿肌酐16086.00umol/L,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10.44mg/g。同型半胱氨酸18.9umol/L。心脏彩超:二、三尖瓣少量反流,左室舒张功能减低。颈部血管彩超: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右侧斑块形成。综上,赵文多高血压,很高危,存在多项心血管危险因素,合并靶器官受损。病情诊断为:赵文多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右侧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
赵文多的妻子张丽欣担任赵文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本院核实,赵文多居住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园丁新村2-10-5-101室,本院委托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对其对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调查发现赵文多的家庭成员能积极配合调查,有合法监管人愿意签订承担监管责任的保证书。赵文多在辖区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邻里关系和睦,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社区能够配合司法所对赵文多进行监管。经公安网核查,赵文多在2009年3月18日因盗窃被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司法所研究决定,赵文多在辖区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征求了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2日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赵文多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赵文多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右侧斑块形成。经病情诊断检查,赵文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4)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文多暂予监外执行一个月。
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