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易误事
喝酒易出事
喝酒易摊事
男子应邀参加聚会喝醉致死
引发官司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好友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
聚餐期间,被告肖某、王某、谢某均参与饮酒,被告袁某等三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友情表达而大量饮酒,没多久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趴在桌子上,没有肢体动作和说话等表现。
之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任由其一人在汽车后座醉躺,直至家属发现其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并决定将其送至医院为止。
而其他人在此期间则选择继续饮酒。最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
周某符合右室心肌病引起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饮酒可以作为右室心肌病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的诱发因素,周某死亡前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6.99mg/100mL,达到乙醇中毒血液浓度(100mg/mL),但未达到乙醇中毒致死血液浓度。
于是,周某家属将肖某、王某、谢某等6人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共同饮酒者
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需担责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
肖某、王某、谢某在观察醉酒者反常表现和送车陪同两方面均存在疏忽,该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考虑到周某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和其过于自信大量饮酒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因素,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
袁某等三人未参与饮酒,正常参与聚餐,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由
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
只有自己最清楚
故而对饮酒后果
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情况
“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