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子与未成年女孩
相恋并同居
当感情升温
男方与女方家长约定
等女孩成年后就举行婚礼
并给付了彩礼的行为
有效吗
当感情降温
双方出现矛盾
最后分道扬镳
男方想要要回彩礼的要求
法律上支持吗
这是发生在
小方(37岁)和小丽(15岁)
之间的真实故事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小丽与小方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小方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小方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小方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虽然小方不服判决
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法院经审理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家长们作为监护人
遇到类似的情形应积极反对
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
接受彩礼的行为不仅不妥
还违反了法律上
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
订立婚约的规定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