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上
很多人都花了不少心思
甚至为了规避国家政策的限制
采用各种各样
“曲线”方式进行购买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俩买房
由婆婆代持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样的代持真的可靠吗?
为什么杨某
会提出这样的诉求?
时间回到2012年7月7日
还是夫妻的杨某和吴某
为了置换房产将房子卖出
并在同月15日购买新房
但也因此
两人面临第二套房的
首付贷款及税费压力
于是他们想到了房产代持
将房子登记至洪某名下
实际上是
吴某和杨某装修后居住使用
可人算不如天算
夫妻感情日渐淡漠
直至离婚
现在杨某认为
2012年两人将房出售后,将所得款用于购买新房,新房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后因吴某说第二套房按揭额度比较少,为了获得更多按揭额度,才将房屋登记在吴某母亲名下挂名。所有房屋实际权利人和控制人是她和吴某,该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吴某、洪某认为
双方不存在借名代持关系,该套房的购房款也并不是来源于上一套房屋出售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屋现登记在洪某名下,故该房属于洪某所有。即使洪某与杨某、吴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杨某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与吴某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主张其与吴某是借用洪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应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吴某、杨某与洪某之间原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故即使购房首期款来源于杨某、吴某出售上一套房所获得的房款,以及杨某、吴某有装修并居住于该套房,存在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事实,均不足以排除相关款项支付及房屋居住安排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出借的可能。
在杨某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没有真正了解
“房产代持”的风险之前
不要铤而走险
切勿贪图便利而因小失大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