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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死亡,同伴判赔61098元!
  发布时间:2022-04-06 10:28:10 打印 字号: | |

 多彩的夜生活

赶了一场又一场

乘着酒兴

干了一杯又一杯

没想到

一场快乐的聚会后

竟发生了丧命的悲剧

近日

在会昌法院开庭审理

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受害人吴某因帮忙介绍业务给被告李一,2021年8月5日晚上18时许,被告李一邀请受害人吴某等人在一餐馆吃饭。吃饭期间,受害人吴某喝了白酒及啤酒。当晚21时许,晚饭结束,受害人吴某提议去KTV唱歌,并打电话给被告李二叫其前往KTV唱歌。

  KTV期间,受害人吴某打电话给被告李二叫其也前往KTV唱歌

8月5日22时30分

被告李二驾驶摩托车至KTV并停放至KTV楼下。后来,受害人吴某及被告李二、李一等十余人玩至8月6日凌晨1时15分才散场。随后,李二、吴某、李一等十余人先后来到会昌八巷吃夜宵。


8月6日凌晨2时左右

被告李三收到被告李二微信,叫其送李二回家。凌晨2时50分许,被告李三驾驶二轮女式摩托车搭载被告李二和吴某,从会昌八巷送吴某前往KTV楼下。被告李二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由吴某驾驶回家。


8月6日凌晨3时

吴某因驾驶被告李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瑞金市谢坊镇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落道路下方菜地,造成吴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事故路段时,对事故现场路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原告吴某夫妇生育了四个子女,其中长子因肢体三级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



法官认为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决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仍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其本人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二明知受害人吴某饮酒还将摩托车借给吴某驾驶,结果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三在吴某吃饭、唱歌、吃夜宵期间,均不在场,其对被告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李一虽然参加了活动的整个过程,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一有劝酒、灌酒的行为,其对吴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亦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未对其他同饮者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本院酌定被告李二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5%的责任。


1、原告损失核定丧葬费40251.5元;

2、 死亡赔偿金771120元(38556元/年×20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206584元(22134元/年×14年÷3人×2人);

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损失酌定为4000元。


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1021955.5元,由被告李二承担5%的责任即51098元,其余95%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李二赔偿原告因吴某身亡造成的合理损失51098元,李二另行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1098元。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