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生子
孩子却并非丈夫亲生
离婚后
男子得知真相却还要
争夺孩子抚养权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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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红(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于2017年8月28日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8日,原告生育儿子小明(化名)。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小明由被告小张抚养,原告小红享有探望权。2020年12月25日,原告小红在探望小明时,被告担心原告把小明带走而发生矛盾,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因小红在与小张同居生活期间与案外人小李(化名)有过不正当关系,2021年4月17日,原告带小张与案外人小李一同到某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材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小李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遂原告以被告非小明亲生父亲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小张认为
自己与小明为法律上的
父子亲属关系
且对小明精心照顾有深厚的感情
并表示不介意
自己并非小明的生物学父亲
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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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小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虽然其出生证明及户口簿上登记被告小张为父亲,但被告小张在知道其并非小明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结果之前,误以为其为小明的生父并对小明尽心抚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小张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张对小明无抚养义务。
小明应当由其母亲小红抚养,且没有证据证明小红存在对小明抚养不利的情形。小张称其对小明有抚养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小明由其生母抚养,对今后教育及生活更为有利。故原告小红要求抚养小明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小红之子小明由被告小张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小红抚养。
被告小张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复杂的婚姻关系
对孩子来说
意味着家庭的分裂
意味着必须二选一的分离
在大人做决定的世界里
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非常重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