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大家除关心抗疫情况之外
难免担心
疫情期间自己无法到岗
工资到底
能不能发放,能发多少?
今天
我们一起来全面学习一下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陈某等3名员工系A安保公司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10月25日,陈某等3名员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A安保公司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同安区因疫情影响封控期间的劳动报酬。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等3名员工的仲裁请求,A安保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A安保公司诉称
陈某等3人未经主管安排自行离开工作场地,造成岗位空岗,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并挑拨事端,要求居家隔离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外也要享受在岗补助。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陈某等3人并未上班,故A安保公司无需支付其劳动报酬。
陈某等3名员工辩称
其系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A安保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等3名员工在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未到A安保公司上班,但系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居家隔离,且陈某等3名员工居住的翔安区与其工作的同安区之间的道路因疫情防控封锁禁止通行。
陈某等3名员工未上班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A安保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陈某等3名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故判决A安保公司应当按照陈某等3名员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
A安保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
疫情期间不同工作状态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01
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
企业应当照常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2
居家办公的劳动者
根据企业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在线上班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3
在企业正常上班的劳动者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4
因企业停产停业
没有上班的劳动者
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05
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
导致无法按时返岗的劳动者
企业可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温馨提示
劳动者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通告等文件要求,配合流调、核酸检测工作,如实报告行程,不谎报瞒报,应检尽检。避免因个人行为违反防控疫情措施而影响工作和生活,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2
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工资?
可以。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能否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工资标准?
可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支付的工资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企业应当就减少劳动报酬、缩短工时等事项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留存书面协商结果,切记不可通过发布公告、通知等方式便单方面变更薪资标准,否则将涉及克扣劳动者工资。
疫情当前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共同防疫,友好协商
相互理解与扶持
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