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多人处收购针管、注射器、针头、尿袋等医疗废物30余吨,上述医疗废物中的针管(输液管)、注射器、尿袋及针头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被告人王某某将所购医疗废物露天、散乱堆放在室外,未采取任何消毒、清洁等卫生安全防护措施,并雇请工人对所购医疗废物进行分拣、清洗、破碎。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医疗废物携带大量的病菌、病毒,具有极强感染性、传染性,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