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中有一方
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中
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
“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
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结婚
经过甜甜的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分居
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
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
2021年7月
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实施后
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时
无论男方或者女方
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