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讲堂
家务有价!“家庭煮夫”离婚也可获补偿
  发布时间:2022-09-08 15:15:29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中有一方

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中

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

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

“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

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结婚

经过甜甜的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分居

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

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

2021年7月

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实施后

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时

无论男方或者女方

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