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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发布时间:2022-09-25 14:07:26 打印 字号: |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也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本期,我们围绕生活中常见的人格权法律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解读释法。




身体权


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违法搜身赔礼赔钱





典型案例


小刘逛完超市过安检门时,警报突然响起,保安怀疑其偷拿商品,便带往库房搜身。后发现警报系安检门故障所致,小刘并没有偷窃。经交涉,超市公开向小刘赔礼道歉并支付数千元精神抚慰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搜身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只有国家执法机关经过合法程序才可采取搜查措施。超市保安非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权,如怀疑顾客偷窃,应报警后由民警依法搜查。超市擅自对顾客搜身属于违法,顾客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姓名权



谁的姓名谁做主

冒名办卡被惩处




典型案例


小李到银行申请贷款,却被告知其名下多张信用卡透支逾期,个人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原来,小李曾遗失身份证,被王某捡到并用于办理信用卡。小李立即报案,并起诉王某和某信用卡中心。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小李也获得了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条解读


王某冒用小李的姓名办理信用卡,侵犯了小李的姓名权,应承担主要责任;信用卡中心没有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多次透支消费,导致小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其申请贷款及其他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造成精神痛苦,小李依法可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肖像权



擅用他人婚纱照

侵犯肖像权担责





典型案例


小郑夫妇到影楼拍摄结婚照。影楼老板觉得二人形象甚好,为引流增客,便擅自将照片放在橱窗展示。小郑发现后,要求立即撤下照片,影楼却以其拥有照片著作权为由拒绝。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影楼最终撤下照片、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


影楼未经同意,擅自将结婚照公开展示、用于营销推广,侵犯了小郑夫妇的肖像权。影楼虽然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该著作权要受到肖像权的限制,即未经小郑夫妇同意,影楼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该肖像作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


网络“吐槽”莫任性
口无遮拦惹官司






典型案例


赵某到小区美容店做美容,因服务问题与店主黄某发生口角,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对黄某谩骂侮辱,并歪曲事实称该美容店所属公司“讹诈客户”“设备老旧”,被黄某和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赵某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向美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条解读


名誉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一旦名誉受损,可能影响到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导致企业信誉降低、利润减少。赵某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对黄某和美容公司进行侮辱、贬损,侵犯了后者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荣誉权



成绩来之不易

荣誉不可抹杀






典型案例


老曹在某工艺品厂工作期间创作的泥人作品获评国家级博览会“民间工艺金奖”,奖牌证书一直在该厂陈列展示。离职时老曹要求归还奖牌证书,并在其档案中记载相关荣誉,该厂却称获奖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拒绝其请求。老曹愤而将工艺品厂告上法庭。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法条解读


荣誉是外界对民事主体积极正面的评价,往往承载着荣誉权人的特殊情感。老曹获得的奖项是博览会举办方对其授予的特殊荣誉,与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无关,奖牌证书作为荣誉的载体应归老曹所有,该厂需归还,并在老曹的人事档案中如实记载。





隐私权



手机变身窃听器

侵犯隐私被处理





典型案例


小柳发现,刚跟人聊过某款产品,手机中的一款APP很快便推送相关广告,像被人“监听”一样。原来,该APP将手机录音机访问权限篡改为“默认同意”,偷偷采集了语音数据。小柳向市监和网信部门举报,该APP被下架,所属公司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法条解读


近年来,手机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频频发生。该APP未经授权,擅自更改手机录音机功能权限,已构成窃听、刺探用户隐私,侵害了小柳的隐私权。各位战友须注意,尽量从正规手机软件商店下载APP,并关闭敏感权限,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反性骚扰



不做“沉默的羔羊”

让骚扰者无处可藏





典型案例


高校教授乌某,经常对学生小田强行搂抱、发送低俗信息,致其精神抑郁。小田毕业后进行举报,涉事高校迅速展开调查,证实乌某存在性骚扰行为,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的处分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解读


性骚扰具有一定隐蔽性,且受害者通常处于从属或被支配地位,不敢说也不愿说,致使行为人更加有恃无恐。乌某作为教师,非但不恪守职业道德,还利用职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应受到处罚。遇性骚扰时,注意留存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证据,及时揭露对方的恶行。同时,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调查处置相关投诉举报,维护所属人员合法权益。




人体器官捐献



用奉献延续生命

让大爱温暖人间




典型案例


老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为脑死亡。妻子想起老杨生前热心助人,表达过捐献器官的想法,于是和家人共同决定捐献其器官。老杨捐献的肝脏、肾脏和眼角膜最终让几名重症患者重获健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解读


人体器官捐献正被越来越广泛地认可和接受,成为更多人的主动选择。民法典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捐献器官的权利,也赋予死者近亲属共同决定捐献器官的权利。我国人体器官捐献遵循“无偿”原则,但捐献者家属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人道慰问和困难救助。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斯人虽已逝
清誉不容污





典型案例


老林向来秉公办事,钱某因工作调动对其怀恨在心。老林去世后,钱某为泄私愤,将讣告复印数张,并写上诽谤、侮辱性言辞,在街道张贴。老林的妻儿将其告上法庭,后判决钱某在县电视台刊播致歉声明,并支付亲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死者进行评价,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要承担向死者近亲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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