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居家办公、线上办公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更加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中,判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也表明,“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担心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心思不在工作上而偷偷“摸鱼”,也是人之常情。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监督举措也存在过度现象,引发劳资双方不满:例如个别企业要求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通话工具畅通,还有企业要求居家办公的员工安装电脑监控软件,且必须每5分钟抓拍一次人脸……
对此,笔者建议,要完善相关制度,对居家办公、线上加班予以明确界定,厘清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工作时间、绩效考评、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灵活办公等重要内容都要有所规范,写入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积极维护不同办公形式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