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辽7401刑更1号
罪犯周永刚,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公民身份号码:211111196405103334,满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社区一组229号(同户籍登记地址),系盘山县东郭苇厂职工。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辽74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决周永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中,辽宁省辽河看守所以周永刚在入所体检中发现其患有急性传染病任处于传染期,不符合入所条件,决定暂不予收押。周永刚近亲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铁岭市结核病医院对周永刚病情诊断检查,病情情况为:2022年8月10日铁岭市结核病医院胸部CT显示:双肺多叶段可见斑点结节索条状高密度影,病变周围大部分模糊,其内可见钙化。
病情诊断意见为:双肺结核,不符合保外就医第一款第一条。
经查,罪犯周永刚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款第一条。
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刚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永刚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