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辽宁省高院获悉,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晓明人民法庭近日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辽宁省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许某还请求法院对登记在被告孟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调兵山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等,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这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显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据案件承办法官、晓明法庭庭长张彤介绍,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时生活中对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