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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4 08:52:45 打印 字号: | |

辽河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辽7401刑更2号

 

罪犯王立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309192170,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怡园小区9栋1单元202号(同户籍登记地址),系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作业四区工人。2022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辽74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中,辽宁省辽河看守所以王立军在入所体检中发现其患有急性传染病任处于传染期,不符合入所条件,决定暂不予收押。王立军近亲属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铁岭市结核病医院对王立军病情诊断检查,病情情况为:2023年1月9日铁岭市结核病医院胸部CT(号40014541)示:双肺多叶段可见斑点斑片结节影,部分病灶边缘较模糊,其内密度不均,可见钙化。右肺上叶可见多发大小不等低密度透光区,左侧胸腔可见条带状低密度液性影。

病情诊断意见为:1、双肺结核、复治2、左侧结核性包裹性胸膜炎,不符合保外就医第一款第一条。

经查,罪犯王立军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款第一条。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军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军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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