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辽7401刑更4号
罪犯刘起东,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105282636,汉族,小学文化,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55号(同户籍登记地址),原系辽宁省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副书记,现无业。
2021年6月3日辽河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7401刑初90号生效判决,罪犯刘起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辽河人民法院院于2021年10月9日出具了(2021)辽7401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刘起东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从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2022年10月9日,灯塔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是否继续对罪犯刘起东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罪犯刘起东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孙国昌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刘起东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内-中膜增厚;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辽宁省灯塔市司法局对罪犯刘起东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起东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起东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起东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刘起东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灯塔市司法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