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2)辽7401刑更5号
罪犯杨中秋,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608150653,汉族,中专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测井社区27-1-501室(同户籍登记地址),无业。2016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
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
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辽7401刑初60号生效判决,罪犯杨中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中,辽宁省盘山县公安局监管大队以杨中秋血压高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中秋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杨中秋虽然经病情诊断,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但其先后两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先后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经评估建议对其不适用非监禁刑,检察机关经审查亦建议对其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综上所述,对杨中秋暂予监外执行具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中秋决定收监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