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辽7401刑更6号
罪犯侯杰,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32826198105181616,汉族,小学文化,现租住固安县天元小区赵强饭店对面一期A4号一单元807室(户籍登记地址: 固安县柳泉镇甄沿村068号),系农民。200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1日辽河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7401刑初53号生效判决,罪犯侯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罪犯侯杰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范子燕担任担保人。本院通过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铁岭市结核病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双肺结核,伴空洞形成,咳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
河北省固安县司法局对罪犯侯杰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侯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侯杰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侯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侯杰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河北省固安县司法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