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辽7401刑更暂1号
罪犯卢成,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20215093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智能祥和家园A3-502(户籍登记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新风社区新风小区10号楼8单元402室),系盘锦辽河油田世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辽7401刑初45号生效判决,罪犯卢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罪犯卢成以其患有急性脑血管病、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卢成经病情诊断,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侧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其于2014年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调解,2021年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建议对其不适用非监禁刑,检察机关经审查亦建议对其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卢成的病情虽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卢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