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
生产假冒奢侈品皮包
涉案金额高达155.4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30日,傅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加工设备并租赁厂房,生产假冒“香奈儿”等品牌皮包。傅某某聘请陈某甲负责管理和组织生产,并招募20多名工人。该工厂未注册登记、无工商执照、无厂名。
陈某甲使用其哥哥陈某乙的银行账号收取加工费共计204万余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维持工厂的运营。
2020年4月24日,当地公安局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查获“香奈儿”成品钱包220个、卡包60个,“香奈儿”样品、残次品、半成品钱包、卡包330个,及“香奈儿”商标标识、卡片、生产工作单等物品。经认定,这些假冒产品的市场零售价高达155.4万元。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购买加工生产设备,租赁厂房,负责联系客户和收发货物;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生产管理、组织工人生产及工资发放,使用其哥哥陈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鉴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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