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告妈,索要抚养费,“钱”与“情”,怎么平衡?法庭针对妇女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离婚纠纷、家事纠纷、未成年人纠纷案件,以调解矛盾、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最终让当事人满意。
5月7日,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受理了宋某某诉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某给付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并给付自今年4月起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
我接到案件材料后,出于对妇女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在诉前调解阶段就做了大量工作,首先联系了宋某某的父亲宋某了解到基本案情,又前往孙某所在的社区,了解其现在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
原来,原告的父亲宋某与被告孙某在离婚时书写的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但是由于宋某组建新的家庭,宋某某绝大部分时间是与孙某生活在一起,时间长了,孙某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花销,故没有额外再给宋某某生活费。
通过与街道沟通,我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另一方面又将调解工作融入到庭前、庭中和庭后。
“宋某,你自己算一笔账,孩子就晚上那顿饭在奶奶家,其他的时间都跟着孙某,哪一样不得花钱,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能看见的,你起诉这个数是不是有点高了?”“虽然孩子现在成绩不理想,但是要方法得当,要有耐心,你教不了孩子,孙某还愿意教育孩子,你就应该充分地相信孩子的妈妈……”
在我耐心的劝导下,宋某放下执念,孙某也愿意跟宋某重新达成孩子抚养协议,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调解成功。
休庭后,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庭审活动,感觉很不一样,这样的审理让我感受到了法律之下的温情和法官高尚的情怀……”
法律要公平公正,人心要温暖向阳,人民法庭最接近、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家里的事,一件件去解决,才能成就人民法官的好口碑、人民法庭的好品牌。